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2011年房字第××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借款本金14,010.56元及相应利,204.18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4,010.56元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所有的建平县房屋建筑面积为43.01平方米(建平房预叶柏寿字第××号)商品房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对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孝林

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

人民陪审员  邹吉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

书记员闫宇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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