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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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2006年房贷字第××号《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借款本金22,555.65元及相应利息298.7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2,555.65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所有的位于建平县房屋建筑面积为99.38平方米(房押字第××号)商品房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6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