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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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5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住***。 负责人:李海松,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西支行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35,808.08元及相关利息。本案受理后,对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对拍卖款按各方确认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发放,因当时被执行人在青浦监狱服刑,故应发还给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补偿金288,000元未发放。后被执行人***出狱,要求发放该笔钱款,本院即恢复执行该案。 案件恢复执行后,本院将在案款288,000元按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内容发还给了被执行人***,并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约谈被执行人***,***表示其现在刚出狱,还未找到工作,法院发给其的钱款,也已经全部用于还债,其现靠亲戚接济以维持基本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已将在案款288,000元按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发还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依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1)沪0105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