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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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68438.29元; 二、被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2968438.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2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421元,由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0421元,被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负担135000元。鉴定费1208200元,由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3000元,被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负担85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