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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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0783333.33元; 二、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至全部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以330783333.3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算); 三、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偿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其出借本金250000000元以24%为年利率标准、自付款次日(其中本金100000000元自2016年1月29日、本金50000000元自2016年2月5日、本金100000000元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 四、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元; 五、如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且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八、驳回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49元,由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2元(已交纳),由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75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由深圳市佰佳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