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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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恒通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合肥市龙岗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吉兰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