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清之丽日用品有限公司 中安信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清之丽日用品有限公司偿还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当金人民币375000元; 二、青岛清之丽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罚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共计28500元; 三、青岛清之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3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至判决生效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以上三项青岛清之丽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对青岛清之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质的大宗日用品物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3元,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600元,由青岛清之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