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县万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2101415,出票人为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银行振中路支行,收款人为新乡县万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新乡县七里营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新乡银行振中路支行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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