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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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3635.96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848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7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7元,由被告***承担915元、被告***承担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