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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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4654.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