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3160元及自2018年11月12日起以73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58元,由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23元,由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