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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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即:“解除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德荣光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德荣光新厂区车间一、二、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德荣光机械有限公司宿舍楼及办公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协议》”“广德荣光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期间门卫看护工资25000元”“驳回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德荣光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361325.47元及利息(以1361325.47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就工程价款1361325.47元对案涉工程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华丰建设公司负担17500元,荣光机械公司负担28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50元,由华丰建设公司负担12500元,荣光机械公司负担28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