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川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巴州市北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243555元,违约金237368.80元,合计3480923.8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巴州市北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3530923.80元,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24元,由原告四川省巴州市北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多诉部分248元,由被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76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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