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借款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如翼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41687.22元,并支付相应罚息(罚息按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10月12日开始计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为31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7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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