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3200元及违约金(以13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13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100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3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元、公告费710元(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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