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原三鼎马铃薯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全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通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彭阳县荣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宁夏全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327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5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三、***、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3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负担10057元,***、邓丽负担16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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