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立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5200元,利息3286.60元,罚息4499.09元(利息、罚息等暂算至2019年5月24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林立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林立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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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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