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米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米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6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原告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5元,被告山东米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