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36.95元、借款利息1491.56元(利息算止2019年10月22日),本息合计5128.51元,此后利息依约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