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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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福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市首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402349.4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元;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汇存至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36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100元,在履行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