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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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国丰物流有限公司 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新高洁供暖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义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09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被告威海义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威海新高洁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85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为“被上诉人威海义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威海新高洁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700元及利息(以350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元,均由被上诉人威海义道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