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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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2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京安东方汽车救援(北京)有限公司车损及施救费404474.3元; 三、驳回京安东方汽车救援(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京安东方汽车救援(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66元,***负担3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2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7065元,京安东方汽车救援(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