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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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养殖场、小游园、月季花卉基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898.5339万元及利息259.4861万元,并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借款本金10898.5339万元按照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080000元;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3213元,由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共同负担594081元,***负担39132元(案件受理费628213元,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将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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