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大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养殖场、小游园、月季花卉基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898.5339万元及利息259.4861万元,并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借款本金10898.5339万元按照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080000元;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3213元,由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共同负担594081元,***负担39132元(案件受理费628213元,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名门地产、金运置业、名门地产驻马店公司、兴达商业、兴达投资、大通置业、兴达房地产、嘉达棉业、恒天酒店、名成房地产、亿兴房地产、大方重工将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