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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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99元,减半收取计17149.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