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鑫隆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隆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