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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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奔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观奔物流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50850元(169500元×30%)。 二、被告***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负担160元,由原告上海观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