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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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7468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2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河东支行户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号:37×××81)。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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