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书》、《技术协议书》于2019年7月3日解除。 二、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货款49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三、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2×75t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备、设施及其他附属物自行拆除并运回(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在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时应予配合并无偿提供用电)。 四、驳回本诉原告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9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616元,由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负担20416元,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10。反诉案件受理费32430元,由江苏绿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