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物业费共计2845.92元; 三、驳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负担20元,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0元,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