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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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9503.9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29日以6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6950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3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076元,由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48元,由原告负担4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