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 上海农好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陆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康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康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第662307号、第4732150号、第13296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印有侵权商标的标识、包装物和广告宣传材料; 三、被告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康地”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康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四、被告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五、驳回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