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邦仕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邦仕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4742.4元及利息(分别以16968元、40392元、40392元、40392元、68904元、40392元、3840元、105216元、87854.4元、403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6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26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48474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被告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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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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