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
厦门鑫化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鑫化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违约金320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计币2,185元,由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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