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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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与***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予以解除”、第四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返还***1,110,900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支付***利息损失87,113.08元。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1,198,013.0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争议标的2,192,250元,给付标的1,198,013.08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54.65%,一审案件受理费24,338元(***已预交),由***、***负担54.65%即13,300.72元,由***负担45.35%即11,037.28元;二审争议标的1,761,570元,给付标的1,198,013.08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68.01%,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4.13元(***、***已预交),由***、***负担68.01%即14,046.87元,由***负担31.99%即6,607.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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