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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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蕴县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435879.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435879.7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疆万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7.04元,减半收取计13143.52元,由被告富蕴县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