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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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2015)鲁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113991.53元并支付利息(以36330058.33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9113991.5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窝工、赶工损失591787.19元; 四、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二项工程款后十日内向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合法发票; 五、驳回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鉴定费共计2000546元,由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8284元,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22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7525元,由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192元,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93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