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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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微信公众号“五零五零”上“杭州新天地、千岛湖文渊狮城及太阳马戏秀”等与原告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宣传内容; 二、被告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2587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85元,由原告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48元,由被告浙江三尚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