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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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截至2019年2月25日止的利息9,500元、逾期利息2,53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上述借款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被告颜云飞、张燕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云飞、张燕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计2,2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42.50元,由被告***、颜云飞、张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