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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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98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等共计57620.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依照本判决承担的过付款及诉讼费直接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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