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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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4360元、营运损失62720元、评估费1500元,合计108580元; 三、驳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负担2500元,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4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960元,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