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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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8300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慧婷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虞峥峥 |
| 裁判日期 | 2019-08-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