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6900元及利息(2017年5月22日以前为利息427.55元、违约金755.02元、分期手续费165.6元;2017年5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计息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