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阳光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阳光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50000元、利息54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2019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阳光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享有就抵押财产(产权证号为01-×××××××,位于张店区中关村科技城1-2层D1-17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1元,减半收取计4065.5元,由被告山东阳光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2797元,由被告山东阳光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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