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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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