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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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网信永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盈迅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90555.49元; 二、被告萍乡网信永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盈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29590555.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萍乡网信永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盈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0万元; 四、被告萍乡网信永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盈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担保保险费46028.35元及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天津盈迅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58元,由被告萍乡网信永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943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天津盈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