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幸运船务有限公司
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人民币1248403.4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4840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对原告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4.54元,由原告安吉天则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68.91元,被告上海华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7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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