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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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给付原告***人民币79542.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56元,收取894.5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3700166698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