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注“百源万年树”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百源万年树”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3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赔偿负担2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