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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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867,5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512,87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667,54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773,508元; 五、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877元,由原告上海恒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17元,被告***负担70,960元;鉴定费18,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