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234,558.75元;

二、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罚息人民币1,380,894.51元,以及以人民币29,462,253.19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以人民币24,83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以人民币9,934,80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9年9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以人民币3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的罚息;

三、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99,943.69元;

四、如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7,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5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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